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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歲月靜好 我的負重前行

---公寓大廈漏水常見糾紛

 

 

臺灣地狹人稠,故都市地區集合住宅式之都市公寓大廈林立,但屋齡超過三十年之老舊公寓比比皆是,於是衍生不少住戶間之相鄰使用糾紛。

 

 

最常見之糾紛即為漏水,於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於十二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但究竟,樓上在漏水,我到底可不以要求樓上住戶負擔修繕費用?

 

 

首先,需確認漏水原因之來源係出自於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含約定共用部分),如為共用部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須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

 

 

 

如為專有部分,如上下住戶間之共同壁部分,則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僅於十二條規定,於管線自然老化等非人為造成之原因下,修繕費用由上下住戶共同負擔。但其實,上下住戶間之共同壁間之管線,設置之目的如只為供特定住戶使用,如專供樓上使用之消防管線,則實務上,多認為須由該住戶負責修繕,而非上下住戶共同負責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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